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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豫楚律师事务所“每月一法”普法宣传单

 

维护军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宣传单

 

军人是最可爱的人,是保卫国家、守护和平的钢铁长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军人及其亲属依法享有如下权益:

 

一、军人荣誉与名誉不容侵犯

 

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特殊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、贬损军人的荣誉,侮辱、诽谤军人的名誉,不得故意毁损、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。对侵害军人名誉、侮辱军人荣誉的行为,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二、军婚受法律特别保护

 

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本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
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构成破坏军婚罪,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 

三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

 

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,可在本人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,或父母居住地、部队驻地入学,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。报考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学校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录取、加分等优待政策。烈士子女、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享受更优惠的教育保障。

 

四、军人家属就业安置

 

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。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,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单位;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,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,优先协助就业。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,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。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,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。

 

五、军人医疗优待

 

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。军人家属和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的遗属,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。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、疗养、康复等待遇。

 

六、军人抚恤优待

 

死亡抚恤: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、因公牺牲或病故的,其遗属依法享受一次性抚恤金、定期抚恤金等。立功受奖的军人,其遗属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。

残疾抚恤:军人因战、因公、因病致残的,按规定评定残疾等级,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,符合条件者以安排工作、供养、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。

义务兵优待:义务兵服现役期间,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,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。

 

七、军人出行与公共服务优先

 

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、电车、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。军人及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遗属,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、轮船、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、优先乘车(船、机)等服务。车站、港口、机场、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提供优先服务。

 

八、法律援助与司法保障

 

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、控告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军人军属提供优先受理、优先审批、优先指派的免费法律服务。对侵害军人名誉纠纷、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等事项,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。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应当优先立案、优先审理、优先执行。

 

崇尚法治  恪守规则  尊重契约  维护公正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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